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鐵礦石倉單服務(以下簡稱倉單服務)業(yè)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倉單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服務商】鐵礦石倉單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是指由企業(yè)申請、經交易所審批、按照本辦法向客戶提供鐵礦石標準倉單(以下簡稱倉單)買賣服務的現貨企業(yè)。服務商包括主服務商和輔服務商。主服務商在客戶提出購買倉單或客戶在其指定的服務地點提出銷售倉單時,需承擔最低倉單買賣量的義務(以下稱為義務倉單買賣量);輔服務商無此義務要求。
第三條【倉單服務】倉單服務是指由客戶主動提出購買或銷售申請,服務商響應,交易所配對后,買賣雙方按照本辦法完成倉單交收的過程。倉單服務包括客戶購買倉單和客戶銷售倉單。
第四條【適用范圍】倉單服務按本辦法開展相關業(yè)務,交易所、會員、服務商、客戶等倉單服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倉單單價及服務費】客戶購買和銷售倉單時均需向服務商支付服務費,無論客戶最后決定是否買賣倉單,服務費均不退還。
雙方交易的倉單單價和服務費單價上限由交易所確定,特殊市場行情下,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倉單單價、服務費單價上限或暫停開展倉單服務(具體計算方法、參數和方法見附件1),服務商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服務費單價進行報價。
第六條【業(yè)務辦理】客戶和服務商參與倉單服務應當通過各自的會員辦理,以會員的名義在場外綜合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場外系統)進行。會員對客戶和服務商參與倉單服務承擔履約責任。
會員是指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取得期貨公司會員資格的企業(yè)法人。
會員向交易所提交《關于參與鐵礦石倉單服務的申請》等材料,申請開設倉單服務權限,交易所核準及業(yè)務培訓后,在場外系統公布。會員開展倉單服務前,應當與有倉單買賣意向的客戶或服務商簽訂服務協議,對會員代客戶、服務商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服務費、貨款、履約擔保金、罰款等資金劃轉的權利進行明確授權。
第二章服務商的申請和管理
第七條【申請資格】申請服務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及凈資產均不得低于1000萬元;
(2)近兩年鐵礦石的年均進口量在500萬噸以上;
(3)申請的義務倉單買賣量符合交易所要求;
(4)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及變更】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倉單服務商申請表》、與會員簽訂的服務協議、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財務狀況證明材料、鐵礦石進口量等現貨情況證明材料、倉單服務專人授權書等材料,申請服務商資格。交易所核準后,與申請人簽訂《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倉單服務商協議》,經業(yè)務培訓后在場外系統公布。
服務商不得同時委托多家會員辦理倉單服務,需要變更指定會員時,在與原指定會員了結倉單服務相關權利義務后,由新委托的會員重新向交易所遞交前款申請。
第九條【權利和義務】主服務商須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現有交割地點中指定服務地點(可指定多個地點),及相對應的義務倉單買賣量。主服務商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廠庫資格,廠庫的存貨地點必須在其服務地點中選擇。
第十條【監(jiān)督管理】交易所定期對服務商進行評估,并將根據評估結果對服務商的資格進行調整,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或取消服務商資格、暫停主服務商的廠庫倉單業(yè)務等。
第三章客戶購買倉單的流程
第十一條【購買時間】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1個交易日(含當日)至交割月第5個交易日(含當日)為客戶申請購買倉單日(以下簡稱購買日)。
交割月第6個交易日為客戶確認購買倉單日(以下簡稱確認日)。
交割月第9個交易日為倉單交收日(以下簡稱交收日)。
第十二條【交易所公布】每個購買日的10:30前,交易所通過場外系統公布當日客戶購買倉單的倉單單價和服務費單價上限。
第十三條【客戶申請、配對】客戶申請購買倉單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客戶申請】在每個購買日的11:00前,客戶可通過會員在場外系統提交購買倉單申請,申請包括倉單數量、客戶、會員的業(yè)務專人等信息。客戶所在的會員在提交購買倉單申請前,應保證客戶的資金可以覆蓋服務費單價上限×申請購買的倉單數量。
(二)【交易所通知】客戶提出購買申請當日的11:05前,交易所通過場外系統向所有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fā)出通知,通知中僅包括是否有客戶提出購買倉單的申請,不包括倉單數量、客戶信息和客戶的會員信息等。通知一經發(fā)送即視為送達。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須及時查詢,并聯系服務商按規(guī)定完成響應報價。交易所可通過微信或其他的輔助方式向所有服務商發(fā)送報價通知,以便服務商能及時了解相關信息。
(三)【服務商及其會員響應】服務商在客戶提出購買申請當日的14:00前,通過指定會員在場外系統報當日服務費單價、倉單數量、服務商、指定會員的業(yè)務專人等信息。
對于主服務商,若其剩余義務倉單賣量(剩余義務倉單賣量=義務倉單買賣量-當期累計賣倉單的配對量-已交收但未注銷的倉單量)大于零,則其必須響應報價,而且報的倉單數量不得低于其剩余義務倉單賣量。
(四)【交易所配對】對于客戶的購買申請,交易所按照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對其進行排序;對于服務商的報價,交易所按照服務費低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對其進行排序,與客戶的購買申請進行配對。交易所在購買日的14:05前,通過場外系統將配對結果發(fā)送給客戶的會員和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配對結果中包括倉單單價、服務費單價、配對倉單數量、客戶的會員及其業(yè)務專人、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及其業(yè)務專人等信息,不包括客戶信息和服務商信息。配對結果一經發(fā)送,即視為送達,同時倉單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的會員應及時查詢配對結果,并及時通知配對的客戶和服務商。
(五)【支付服務費】在配對當日的16:00前,客戶的會員應向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劃轉客戶因申請購買倉單應支付的服務費(服務費=配對的服務費單價×配對的倉單數量×100噸/手,單位:元)。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暫時代服務商保管服務費。
第十四條【客戶確認交收倉單數量】客戶確認最終購買倉單數量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客戶通過會員確認最終購買倉單數量】在確認日的10:15前,客戶的會員根據客戶指令在場外系統提交最終購買倉單數量(應當小于或等于配對的倉單數量)。會員在提交最終購買倉單數量之前,應確保已收到客戶的足額倉單訂金(倉單訂金=配對倉單單價×最終購買倉單數量×100噸/手×5%,單位:元)。
未按時提交最終購買倉單數量的,視為放棄購買,最終購買倉單數量為0手。
(二)【交易所通知】交易所在確認日的10:30前,在場外系統向所有之前配對成功的客戶的會員和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fā)送通知,通知中包括倉單單價、服務費單價、倉單數量、客戶、客戶的會員、會員的業(yè)務專人、配對的服務商、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指定會員的業(yè)務專人等信息。雙方的會員應及時查詢,并及時通知相應的客戶和服務商。
(三)【會員收取履約擔保金或劃轉服務費】在確認日的13:30前,接到非零手倉單數量通知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向需繼續(xù)履約的服務商收取履約擔保金(履約擔保金=配對的倉單單價×最終購買倉單數量×100噸/手×20%,單位:元)。
在確認日的13:30前,接到零手倉單數量、最終確認購買倉單手數小于原配對量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將之前收取的無需繼續(xù)履約部分倉單的服務費劃轉給相應的服務商,收到該筆服務費的服務商應在確認日后的7個交易日內將服務費的發(fā)票或雙方認可的其他票據,經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和客戶的會員,流轉給客戶。
第十五條【交收倉單】雙方交收倉單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服務商交付倉單】交收日的10:00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代服務商在電子倉單系統提交倉單轉讓申請(轉讓類型選擇為“鐵礦石倉單服務”,轉入方為配對的客戶及客戶的會員,倉單數量為客戶確認的最終倉單數量),并將相應的服務費劃轉給服務商,履約擔保金退還至服務商。
(二)【客戶及其會員劃轉貨款】交收日的10:30前,客戶的會員向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劃轉倉單全款(倉單全款=配對倉單單價×最終購買倉單數量×100噸/手,單位:元),并在電子倉單系統確認倉單轉讓申請。
(三)【貨款確認、交易所批準倉單轉讓】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應在交收日的14:30前在場外系統進行收款確認。逾期未確認的,默認會員收到倉單全款。交易所在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確認收到倉單全款當日的15:00之前審批倉單轉讓申請。
(四)【會員向服務商劃轉貨款】收到倉單全款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在交收日的16:00前向服務商劃轉倉單全款和服務費總和的80%,余款待服務商提交倉單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服務費的票據后結清。
(五)【發(fā)票流轉】配對的服務商應在交收日后的7個交易日內將倉單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服務費的票據經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和客戶的會員,流轉給客戶。
第四章客戶銷售倉單的流程
第十六條【銷售倉單時間】最后交割日后(不含最后交割日)的5個交易日(含第5個交易日)為客戶銷售倉單的申請日(以下簡稱銷售日)。
交易所配對當日后的第三個交易日為倉單交付日(以下簡稱交付日)。
第十七條【交易所公布】每個銷售日的10:30前,交易所在場外系統公布當日客戶銷售倉單的倉單單價和服務費單價上限。
第十八條【客戶申請、配對】客戶申請銷售倉單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客戶申請】在每個銷售日的11:00前,客戶可通過會員在場外系統提交銷售倉單申請,申請需包括倉單數量、倉單所在交割倉庫、客戶、會員的業(yè)務專人等信息。
(二)【交易所通知】在客戶提出銷售申請當日的11:05前,交易所通過場外系統向所有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fā)出通知,通知中包括是否有客戶提出銷售倉單的申請、以及倉單所在交割倉庫,不包括倉單數量、客戶信息和會員信息。通知一經發(fā)送即視為送達。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應及時查詢,并及時聯系服務商按規(guī)定完成響應報價。交易所可通過微信或其他的輔助方式向所有服務商發(fā)送報價通知,以便服務商能及時了解相關信息。
(三)【服務商響應】在客戶提出銷售申請當日的14:00前,服務商按照客戶申請銷售倉單所在的交割倉庫,通過指定會員在場外系統報服務費單價及對應購買的倉單數量、服務商及其指定會員的業(yè)務專人等信息。
對于以倉單所在的交割倉庫為服務地點的主服務商,若其剩余義務倉單買量(剩余義務倉單買量=義務倉單買賣量-當期累計買倉單的配對量)大于零,則其必須響應,而且報的倉單數量不得低于其剩余義務倉單買量。
(四)【交易所配對】對于客戶的銷售申請,交易所按照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排序,對于服務商的響應,交易所按照服務費低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排序,與客戶的銷售申請進行配對。配對結果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變更。在銷售日14:05前,交易所在場外系統將配對結果發(fā)送給配對的雙方會員,配對結果中包括倉單單價、服務費單價、配對倉單數量、倉單所在交割倉庫、客戶、客戶的會員及其業(yè)務專人、配對的服務商、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及其業(yè)務專人等信息。配對結果一經發(fā)送,即視為送達,同時倉單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的會員須及時查詢配對結果,并及時通知客戶和配對的服務商。
第十九條【客戶交付倉單、服務商劃轉貨款】雙方交收倉單應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
(一)【客戶及其會員交付倉單】在交付日的10:00前,客戶會員代客戶在電子倉單系統提交倉單轉讓申請(轉讓類型為“鐵礦石倉單服務”,轉入方為配對的服務商及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倉單數量為配對的倉單數量)。
(二)【服務商及其指定會員劃轉貨款】在交付日的10:30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代服務商將扣除服務費之后的剩余貨款(剩余貨款=配對的倉單單價×倉單數量×100噸/手-服務費單價×倉單數量×100噸/手,單位:元)劃轉給配對的客戶的會員,并在電子倉單系統確認倉單轉讓申請。
(三)【客戶會員確認收款、交易所審批倉單轉讓申請】客戶的會員應在交付日的14:30前在場外系統進行收款確認。逾期未確認的,默認收到足額剩余貨款。交易所在客戶的會員確認收到剩余貨款當日的15:00前審批倉單轉讓申請。
(四)【客戶收款、開具發(fā)票】收到剩余貨款的客戶的會員在交付日的16:00前向客戶劃轉剩余貨款的80%,尾款在客戶提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劃轉。
(五)【發(fā)票流轉】在交付日后的7個交易日內,客戶應向配對的服務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為配對的倉單單價×倉單數量×100噸/手,單位:元),配對的服務商向客戶開具服務費發(fā)票或雙方認可的其他票據(金額為服務費單價×倉單數量×100噸/手,單位: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服務費票據經雙方會員流轉。
第五章處罰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在客戶購買倉單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第二款至第五款規(guī)定的相應措施:
(一)主服務商或其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響應報價的;
(二)客戶的會員未按規(guī)定支付服務費的;
(三)客戶已確認最終購買倉單數量后,服務商應支付而未按時支付履約擔保金的;
(四)交收倉單過程中,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提交倉單轉讓申請的;
(五)交收倉單過程中,客戶的會員未按規(guī)定向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劃轉倉單全款的;
(六)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向服務商劃轉倉單全款和服務費的;
(七)服務商、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或客戶的會員未按規(guī)定流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
經核實后,屬于會員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暫;蚪K止該會員的倉單服務;屬于服務商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暫停其倉單服務、取消其服務商資格、具有廠庫資質的暫停其廠庫倉單業(yè)務等措施;屬于客戶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禁止該客戶倉單服務等措施。
出現前款第(三)種情況時,交易所還可以協調其他服務商代替原配對的服務商繼續(xù)履行倉單服務義務,交易所重新生成配對結果,并在確認日的15:00前將最新配對結果發(fā)送給客戶會員、原配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和最新配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原配對的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須在確認日的16:00前將之前收取的對應的服務費劃轉至新配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如果在確認日15:00前沒有其他服務商接受轉讓,則交易所向原配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fā)送重新配對失敗通知,原配對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需在確認日的16:00前將服務費退還至客戶的會員,客戶的會員須及時將服務費和倉單訂金退還至客戶,客戶購買倉單流程結束。
出現前款第(四)種情況時,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須將之前收取的對應的服務費退還至客戶的會員,并將服務商之前收取的履約擔保金賠償給客戶的會員,客戶的會員須將服務費和賠償金(履約擔保金)劃轉至客戶,客戶購買倉單流程結束。
出現前款第(五)種情況時,客戶的會員須將之前收取的倉單訂金賠償給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服務商的指定會員須將之前收取的服務費、履約擔保金和客戶會員支付的賠償金(倉單訂金)劃轉給服務商,客戶購買倉單流程結束。
第二十一條當客戶銷售倉單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第二款規(guī)定的相應措施:
(一)主服務商或其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響應報價的;
(二)交付倉單過程中,客戶會員未按規(guī)定提交倉單轉讓申請的;
(三)交付倉單過程中,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向客戶的會員劃轉剩余貨款的;
(四)客戶的會員未按規(guī)定向客戶劃轉貨款的;
(五)客戶、客戶的會員、服務商的指定會員未按規(guī)定流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
經核實后,屬于會員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暫;蚪K止該會員的倉單服務;屬于服務商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暫停其倉單服務、取消其服務商資格、具有廠庫資質的暫停其廠庫倉單業(yè)務等措施;屬于客戶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禁止該客戶倉單服務等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交易所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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